加班费为什么按 21.75 天折算

加班费的计算公式里经常出现 21.75。它不是哪一年的统计数字,而是按年折算出的月计薪天数,全国统一使用。理解这个数字的来源,可以避免把计薪天数和工时统计天数混在一起。

数据与规则最后更新:2026-10-07自动测算,不构成法律意见

一、21.75 的来源

按劳社部发〔2008〕3 号文件:年工作日 = 365 − 104(休息日)= 261 天;月计薪天数 =(365 − 104)÷ 12 = 21.75 天。月计薪天数包含法定节假日,因为法定节假日本身是带薪的。

对应的折算方式是:日工资 = 月工资 ÷ 21.75,小时工资 = 日工资 ÷ 8。月工资 10,000 元时,小时工资约为 57.47 元。

二、别把 20.83 当成计薪天数

另一个常见的数字是 20.83 天 =(365 − 104 − 11)÷ 12,它是月工作日,用于工时统计、病假与事假折算等场景,不用于加班费折算。把 20.83 用来算加班费会高估小时工资。

三、三种费率对应的时段

《劳动法》第 44 条把加班分为三类,费率不同:

  • 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不低于工资的 150%。
  • 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不低于 200%;已安排等时补休的不再另付。
  • 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不低于 300%,且不能以补休替代。

四、基数的口径差异

加班费基数通常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确定,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包含奖金、津贴、补贴,各地执行细则不同,部分地方明确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部分地方允许约定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本工具以你输入的月工资基数计算,并在结果中提示属地口径差异,不代替当地执行标准。

五、综合工时与不定时工时

综合计算工时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在批准周期内,总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 150% 支付;周期内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 300% 支付。

不定时工作制同样需要审批,通常不执行工作日延长和休息日加班的规定;法定节假日是否支付 300%,各地口径不同。未经审批自行实行特殊工时的,一般仍按标准工时计算加班费。

举例(标准工时)
  • 月工资基数:10,000 元 → 小时工资 10,000 ÷ 21.75 ÷ 8 ≈ 57.47 元
  • 工作日延长 20 小时:57.47 × 1.5 × 20 ≈ 1,724.14 元
  • 休息日加班 16 小时且未补休:57.47 × 2 × 16 ≈ 1,839.08 元
  • 法定节假日工作 8 小时:57.47 × 3 × 8 ≈ 1,379.31 元

结果:合计约 4,942.53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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