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N:按工作年限折算的经济补偿月数
《劳动合同法》第 47 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这里的 N 就是折算后的月数,例如工作 3 年 8 个月是 N=4,工作 3 年 2 个月是 N=3.5。
工作年限按「对月对日」计算,从入职日算到离职日。离职当天是否计入、入职当月如何计算,各地仲裁与法院口径可能略有差异,本工具按对月对日的方式测算,并在结果中展示计算过程。
二、计算基数与两个封顶规则
计算基数是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应得工资,包括计时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平均。
当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时,基数按三倍封顶,并且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个封顶只影响经济补偿的计算结果,不改变实际工资的认定。
三、N+1:第 40 条情形下的代通知金
只有在《劳动合同法》第 40 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下(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且未就变更达成协议),单位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
选择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就是通常说的「+1」,标准按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确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20 条)。各地对「上一个月工资」是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还是应得工资理解不完全一致,本工具用十二个月平均值近似,并在结果中提示。
四、2N:违法解除或终止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 87 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第 47 条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支付赔偿金后不再支付经济补偿(《实施条例》第 25 条),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算。
赔偿金与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通常只能择一主张。若主张继续履行并获得支持,用人单位还应补发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
五、常见误区
下面几种说法在实务中经常被混用:
- 「被辞退就一定有 N+1」:不成立。+1 只适用于第 40 条的三种情形,且单位没有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
- 「协商解除一定没有补偿」: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并协商一致解除,仍应支付经济补偿(第 46 条第 2 项)。
- 「合同到期都有补偿」:合同期满终止,除单位维持或者提高约定条件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外,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第 46 条第 5 项)。
- 「主动辞职也有补偿」:一般情况下没有;但单位存在第 38 条情形(如未按照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劳动者据此解除可以主张经济补偿。
- 「封顶只封基数」:触发三倍封顶时,支付年限同时受十二年上限限制。
六、2008 年前入职的特别提示
入职时间早于《劳动合同法》施行日(2008 年 1 月 1 日)的,按第 97 条分段处理:经济补偿年限原则上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算,此前工龄按当时的规定另行评估。本工具会给出提示,但不会自动计算 2008 年前部分。
常见问题
N 可以四舍五入吗?
N 是按工作年限折算出的月数,可能出现 0.5 个月;它不是金额,不需要四舍五入。金额部分一般保留到分。
月工资按税前还是税后计算?
按应得工资,也就是税前口径,包含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经济补偿的个人所得税另有单独计税规则。
单位主张协商解除但没有书面协议怎么办?
解除原因由主张的一方举证。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提出、是否协商一致,需要结合通知、聊天记录、离职手续等材料判断,本工具无法自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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