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确定全年应享天数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 3 条按累计工作年限分三档: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 10 天;已满 20 年的 15 天。
这里的「累计工作年限」是劳动者在所有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之和,不是在本单位的工龄,通常以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劳动合同、档案等材料认定。
二、离职当年的折算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 12 条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当年度已过日历天数折算应休未休天数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后不足 1 整天的部分不支付。
折算公式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 ÷ 365)× 全年应享天数 − 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新入职员工的折算方向相反,按当年度剩余日历天数折算(实施办法第 5 条)。
三、为什么是「另补 200%」
实施办法第 10 条规定,对未休年休假天数按日工资收入的 300% 支付,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由于正常工资已经发放,实务中可另行主张的是 200% 部分。
日工资收入按照本人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 21.75 折算,月工资是指前十二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实施办法第 11 条)。
四、这些情形当年不享受年休假
《条例》第 4 条列举了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情形:
- 依法享受寒暑假,且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
- 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
- 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
- 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
- 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
五、书面放弃的例外
单位已安排年休假,但职工因个人原因书面提出不休的,单位可以只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不另行支付 200%。口头表示、被诱导签署或者安排事实上无法实现的情形,需要结合证据判断,本工具无法自动认定。
- 累计工作年限 6 年 → 全年应享 5 天
- 当年 9 月 30 日离职 → 已过日历天数 273 天
- 当年已休 0 天 → 5 × 273 ÷ 365 ≈ 3.74 → 折算 3 天(不足 1 整天不支付)
- 前 12 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月平均工资 10,000 元 → 日工资 10,000 ÷ 21.75 ≈ 459.77 元
结果:未休年休假补偿(另补 200%):3 × 459.77 × 2 ≈ 2,758.62 元
常见问题
当年新入职又离职,怎么折算?
同一自然年度内先按新入职折算可休天数,再按离职时间折算当年已过天数,两次折算都只保留整天部分。
年假可以跨年安排吗?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可以跨 1 个年度安排。跨年后仍未安排的,仍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单位规定年假「过期作废」有效吗?
是否有效取决于是否已依法安排、是否属于职工个人原因不休,以及当地裁判口径。单方规定作废通常不能当然免除支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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